一手抓普法,一手抓调解,两方面相互补充,齐头并进。溪口镇调委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“第一道防线”作用,不断增强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,积极推进普法教育宣传。
主动帮工突然死亡
调解介入化解矛盾
案例一:2016年11月,得知徐家要安装电热水龙头,竺某主动提出帮忙购买并安装。安装过程中,竺某身体不适,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。案发后,溪口镇调委会介入调解,与各方当事人深入沟通,并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等规定,从法律及人道主义角度阐明各方责任关系。最终双方达成协议,由徐某出于人道主义给竺某亲属一定赔偿(补偿)。
溪口镇调委会点评:这是一起涉及义务帮工受到侵害责任的承担问题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和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相关规定: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,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,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。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,不考虑承担责任的被帮工人有无过错,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,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。所以,本案中被帮工人徐某是实际受益者,应该承担赔偿责任。
母子因房屋安置争吵
真情调解促家庭和睦
案例二:2017年5月,溪口镇某村在拆迁过程中发生一起遗产继承赡养纠纷。老王夫妇有房屋一套,老王在世时分家析产,并将唯一住房过户给小儿子小王,要求由小儿子赡养,房子让父母住到百年之后。后其父老王过世,房屋由母亲独居。由于小王夫妇不愿该房子拆迁后单独为母亲安置房屋一套,只同意一起住,而婆媳间有矛盾,母亲不同意同住。溪口镇调委会了解情况后,反复做当事人工作,并就法律适用、法理依据进行剖析。经多次调解,小王同意单独为母亲安置45平方米房屋一套,产权归小王所有。
溪口镇调委会点评:这是一起因拆迁引起的遗产继承赡养纠纷。根据《婚姻法》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等法律规定,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。另外,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,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。本案中,小王继承唯一住房,于情于理应在房屋拆迁后,给予母亲房屋居住。